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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终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邓仕林与四川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仕林,四川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7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仕林,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巫青霖,沐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金贸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20730485-3。法定代表人:邓已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邓仕林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5)沐川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仕林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仕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仕林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邓仕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玲代理审判员  杜孟华代理审判员  聂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晓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