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雄与李晶、谢超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雄,李晶,谢超毅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261号原告王雄,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周荣烈、何璐璐,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晶,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谢超毅,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雄与被告李晶、谢超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晋民初字第2900号],原告王雄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李晶、谢超毅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李晶、谢超毅所有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王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单元房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敏代理审判员 何 磊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鲍玢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