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一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姚丽梅诉牟庆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丽梅,牟庆国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1035号原告:姚丽梅,女。被告:牟庆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丽梅与被告牟庆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丽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1元,减半收取5170.5元,由原告姚丽梅负担。审 判 长 李雪飞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