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林国武与姜巨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林国武被执行人姜巨洋林国武申请执行姜巨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2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国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姜巨洋隐藏法院查封的吉G9Z2**号小型越野车,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依法处理。现申请执行人林国武未受偿金额为115461.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1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