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骏林与李圣均,代后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骏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代后江,李圣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李骏林,男,199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委托代理人谭仲书,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南大街83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8094-1。负责人袁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波,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后江,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李圣均,男,199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的(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李骏林与被告李圣均,代后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与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的(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李圣均与被告代后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两案系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分别提起的诉讼,二原告李骏林、李圣均均主张交强险赔偿款和商业三者险赔偿款。本院认为,由于二原告各自的损失数额的确定涉及交强险赔偿款和商业三者险赔偿款的按比例分配,因此两案依法合并审理较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李骏林与被告李圣均,代后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入本院(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李圣均与被告代后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合并审理审判员  骆云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丽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