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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286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被告马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魏继儒人民陪审员 :刘恕成人民陪审员 :周国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志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