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房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姜涛与陈兵、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涛,陈兵,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房初字第837号原告:姜涛,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告:陈兵,住广州市天河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罗平,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从化市。法定代表人:韩曙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宛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涛、陈兵与被告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涛、陈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48元,由原告姜涛、陈兵负担(已交付)。审判长 周毅成审判员 吕树彬审判员 吕存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