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刘某某,女,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孟凯,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俊杰,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单 良审判员 佟立新审判员 周明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全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