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一)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建国与柳州市天地方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国,柳州市天地方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一)字第289号原告黄建国。委托代理人龙德民,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平,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柳州市天地方圆投资有限��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鹅山路4l号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李华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国诉被告柳州市天地方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0元、公告费70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45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黄建国负担。审 判 长 蔡坤宏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璐瑶附本裁定援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