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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谢荣祥与韦智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荣祥,韦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00717号申请执行人谢荣祥,男,1982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德保县,证件号码452502198203086310。被执行人韦智明,地址百色市田东县。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谢荣祥申请韦智明其他案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韦智明应支付申请人谢荣祥案款256423.5元,承担执行费3746.3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56423.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韦智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右执字第007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陆建华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宁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