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海南宝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宝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139-1号申请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晗,董事长。被申请人:海南宝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运发,经理。申请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宝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海口市×路面积为7729.43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的1、2、3号楼的1层车库;2层1-201、1-202、1-203、1-205、2-201、2-202、2-203、2-205、3-201、3-202、3-203、3-205;3层1-301、1-302、1-303、1-305、2-301、2-302、2-303、2-305、3-301、3-302、3-303、3-305;4层1-401、1-402、1-403、1-405、2-401、2-402、2-403、2-405、3-401、3-402、3-403、3-405;5层1-501、1-502、1-503、1-505、2-501、2-502、2-503、2-505、3-501、3-502、3-503、3-505;6层1-601、1-602、1-603、1-605、2-601、2-602、2-603、2-605、3-601、3-602、3-603、3-605;7层1-701、1-702、1-703、1-705、2-701、2-702、2-703、2-705、3-701、3-702、3-703、3-705;8层1-801、1-802、1-803、1-805、2-801、2-802、2-803、2-805、3-801、3-802、3-803、3-805;9层1-901、1-902、1-903、1-905、2-901、2-902、2-903、2-905、3-901、3-902、3-903、3-905;10层1-1001、1-1002、1-1003、1-1005、2-1001、2-1002、2-1003、2-1005、3-1001、3-1002、3-1003、3-1005;11层1-1101、1-1102、1-1103、1-1105、2-1101、2-1102、2-1103、2-1105、3-1101、3-1102、3-1103、3-1105;12层1-1201、1-1202、1-1203、1-1205、2-1201、2-1202、2-1203、2-1205、3-1201、3-1202、3-1203、3-1205;13层1-1301、1-1303、3-1302、XXX房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查封。申请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担保函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海南宝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路的面积为7729.43平方米的土地;二、查封被申请人海南宝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1、2、3号楼的1层车库;2层1-201、1-202、1-203、1-205、2-201、2-202、2-203、2-205、3-201、3-202、3-203、3-205;3层1-301、1-302、1-303、1-305、2-301、2-302、2-303、2-305、3-301、3-302、3-303、3-305;4层1-401、1-402、1-403、1-405、2-401、2-402、2-403、2-405、3-401、3-402、3-403、3-405;5层1-501、1-502、1-503、1-505、2-501、2-502、2-503、2-505、3-501、3-502、3-503、3-505;6层1-601、1-602、1-603、1-605、2-601、2-602、2-603、2-605、3-601、3-602、3-603、3-605;7层1-701、1-702、1-703、1-705、2-701、2-702、2-703、2-705、3-701、3-702、3-703、3-705;8层1-801、1-802、1-803、1-805、2-801、2-802、2-803、2-805、3-801、3-802、3-803、3-805;9层1-901、1-902、1-903、1-905、2-901、2-902、2-903、2-905、3-901、3-902、3-903、3-905;10层1-1001、1-1002、1-1003、1-1005、2-1001、2-1002、2-1003、2-1005、3-1001、3-1002、3-1003、3-1005;11层1-1101、1-1102、1-1103、1-1105、2-1101、2-1102、2-1103、2-1105、3-1101、3-1102、3-1103、3-1105;12层1-1201、1-1202、1-1203、1-1205、2-1201、2-1202、2-1203、2-1205、3-1201、3-1202、3-1203、3-1205;13层1-1301、1-1303、3-1302、XXX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庆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