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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272号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72号申请人孙淑芳,女,汉族,1946年8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路******号。被执行人袁书文,男,汉族,1933年12月27日出生,兰州石化公司303厂退休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路509-15号。孙淑芳与袁书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西福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位于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路街道福利西路275号第3单元5层15室,房权证号:兰房权证(西固区)字第3482**号房屋一套归袁书文所有,袁书文给付孙淑芳房屋折价款100000元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50元,孙淑芳、袁书文各承担50%即75元。因义务人袁书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淑芳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袁书文银行工资账户。其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执行线索,并向本院提交延期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明执行员 王世武执行员 韩文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世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