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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3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郭伟智与青岛市信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万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智,青岛市信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万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30729号原告郭伟智。被告青岛市信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万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郭伟智起诉被告青岛市信德财富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张万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所诉的被告青岛市信德财富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主体不存在,故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伟智对被告青岛市信德财富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张万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3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