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朱显章与许永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显章,许永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2719号原告朱显章,男,1951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许永志,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显章诉被告许永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显章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显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显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国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玉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