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厉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厉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厉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厉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