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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厉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厉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厉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厉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