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时巧凤与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时巧凤,女,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书贤,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志刚,男,汉族,1978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董雷,男,汉族,1980年5月21日出生。原告时巧凤诉被告李志刚、董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巧凤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书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志刚、董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时巧凤诉称,2013年7月4日,李志刚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时巧凤借款100000元,并由董雷担保,出具借条一份。后因时巧凤急需用钱,向李志刚和董雷催要该借款,二人迟迟不予还款。为维护时巧凤合法权益,现诉请依法判令李志刚偿还借款,董雷承担本案连带责任。被告李志刚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被告董雷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4日,在董雷担保下,李志刚借时巧凤现金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人:李志刚担保人:董雷2013.7.4”。因李志刚没有返还借款,董雷亦未履行保证义务。时巧凤遂诉诸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李志刚、董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志刚应当返还时巧凤的借款100000元。因《借条》中没有约定担保方式,董雷对该债务的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借条中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故保证人董雷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时巧凤要求李志刚偿还借款并由董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时巧凤借款100000元。二、被告董雷对第一项判决确认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董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志刚追偿。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志刚、董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 判 长 陈河淼审 判 员 赵瑞莲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小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