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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邹四兵与吴丁生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四兵,吴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邹四兵被执行人:吴丁生申请执行人邹四兵与被执行人吴丁生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四兵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执行和解,且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王雪刚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朝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