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62号原告:刘某某,女,山东省平原县。法定代理人:宋某某,女,山东省平原县。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门飞,平原县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晓宁人民陪审员 黄鲁生人民陪审员 崔成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