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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潘宜坡与百色百达江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宜坡,百色百达江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潘宜坡,被执行人:百色百达江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8号。本院在执行潘宜坡申请执行百色百达江超市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右执字第42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张就华审判员  郭耀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志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