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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永平与被执行人王生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平,王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垣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孙永平,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万荣县,现住山西省垣曲县。被执行人王生辉(曾用名王革命),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垣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永平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王生辉在你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申忠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