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4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关红旗与被告关艳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甲,关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4636号原告关某甲,男。被告关某乙,女。原告关某甲与被告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甲、被告关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行相识于1994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子关某现已成年。因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双方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4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关某现已成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育有一子关某。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关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新梅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