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渑民小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张三朵与杨新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三朵,杨新镇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渑民小字第4号原告张三朵,女,195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杨新镇(又名杨新振),男,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原告张三朵与被告杨新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方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三朵、被告杨新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92元,误工费420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6292元;衣服、车座被狗咬破损失费300元,要求被告赔偿;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0日19时许,原告张三朵驾驶电动车路过被告的养鸡场,被被告饲养的狼狗咬伤。××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狗咬伤三级,并建议注射疫苗之间休息治疗。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7月11日期间,原告在渑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治疗,花费医疗费1392元。经渑池县仰韶镇马岭村民委员会及仰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原告主张误工费4200元,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其固定收入,对其误工费应以2014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元/年计算21天为541.8元。营养费无医疗机构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衣服、车座破损费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亦不予支持,交通费100元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张三朵的损失合计203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新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三朵2033.8元;二、驳回原告张三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新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范方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