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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福芹、帅金行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福芹,帅金行,帅玉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福芹。被执行人帅金行。被执行人帅玉旗。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福芹、帅金行、帅玉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90873.31元,未执行90873.31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诸相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执行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