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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宏与邵宏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邵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张宏,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建成装配厂分厂工人,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邵宏涛,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建成装配厂分厂工人,住哈尔滨市阿城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河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宏,被申请执行邵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邵宏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5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相伟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