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马丽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49号原告:马丽,个体。委托代理人:徐宝巨,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十二层。代表人:韩文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丽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371.5元,由原告马丽负担。审判员 毛 建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热孜艳·吾拉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