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汪民一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孙占花与汪清县康诺宠物诊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615号原告孙占花,女,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汪清县康诺宠物诊所,住所汪清县汪清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占花与被告汪清县康诺宠物诊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占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占花负担。审判员  梁照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相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