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泌民初字第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孟某与被告李某及第三人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孟某,李某,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泌民初字第01532号原告徐某某,男,194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孟某,女,195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禹翀,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某,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徐某某、孟某与被告李某及第三人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孟某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某、孟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光审 判 员 胡昌武人民陪审员 程 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