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执异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富仁板带有限公司与河北紫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异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富仁板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北华路北侧旭华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马汝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紫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409号兴隆商务公寓。法定代表人:刘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富仁板带有限公司与河北紫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北紫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名称变更为河北紫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河北紫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艳芬代理审判员 张树刚代理审判员 徐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