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3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319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二号区委大楼七楼。法定代表人陈淮东,该单位局长。被执行人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朗通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长兴大厦B座28楼整层,注册号440301103662393。法定代表人许斌。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申请执行天朗通公司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天朗通公司没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南)劳监罚(2014)061号《劳动人事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朗通公司发出《执行令》,限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天朗通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证。经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天朗通公司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依法予以终结。另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故可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319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XX审 判 员 李艾嘉代理审判员 叶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彩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