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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字第3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志忠与黄志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忠,黄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356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忠。被告黄志红。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志忠与被执行人黄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泰河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本院辖区内),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过程告知书,在规定期限无异议又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河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纪平执行员  周贵龙执行员  彭婧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