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特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禹庆芳与被告邓为民、宁玉奇等十七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庆芳,邓为民,宁玉奇,柏美玉,林德兰,柏建林,李美丽,李清才,王松法,林德民,王桂贞,郝秀云,曾华,杨运田,王秀荣,李炳青,张清坡,文献云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特字第00015号原告禹庆芳,女。被告邓为民,女。被告宁玉奇,女。被告柏美玉,女。被告林德兰,女。被告柏建林,男。被告李美丽,女。被告李清才,男。被告王松法,男。被告林德民,女。被告王桂贞,女。被告郝秀云,男。被告曾华,女。被告杨运田,男。被告王秀荣,女。被告李炳青,男。被告张清坡,男。被告文献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庆芳与被告邓为民、宁玉奇等十七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禹庆芳不交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马富周审判员 董多仓审判员 赵东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