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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执字第003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谢新来与许先平、严梅秀、安庆市伟顺装饰有限公司、夏成明、钱航、吴神青、安徽吴楚果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新来,许先平,严梅秀,安庆市伟顺装饰有限公司,夏成明,钱航,吴神青,安徽吴楚果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迎执字第00339-1号申请执行人谢新来,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许先平,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严梅秀,女,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庆市伟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被执行人夏成明,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钱航,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吴神青,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徽吴楚果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0047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先平、严梅秀、安庆市伟顺装饰有限公司、夏成明、钱航、吴神青、安徽吴楚果饮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先平、严梅秀、安庆市伟顺装饰有限公司、夏成明、钱航、吴神青、安徽吴楚果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649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