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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陈德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酉法行初字第00043号原告陈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陈飞,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邓宗瑜,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石化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妍,该局职工。第三人陈德宇,男,1939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陈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第三人陈德宇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审理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基础,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待另一案审结后原告可再行诉讼。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 判 长  石云丽人民陪审员  冉义华人民陪审员  石邦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玮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