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河西路28号。被执行人方勇,覃安海,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柳太路十一冶社区柳太路二区34栋l单元201室樊柳斌,男,1976年9月24日生,壮族,现住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十五区26栋7-6号。本院在执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覃安海、方勇、樊柳斌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从银行扣划33399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100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江巧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艳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