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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91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5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在不在家,居住地不详,特申请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马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