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91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5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在不在家,居住地不详,特申请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马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