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梁华光、施浩平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梁华光,施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法定负责人:郭新杰。被执行人梁华光。被执行人施浩平。本院在执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申请执行梁华光、施浩平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梁华光、施浩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华光、施浩平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伟成审 判 员 韦乃彪代理审判员 陈俊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