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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民二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平安与田海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平安,田海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二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平安,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委托代理人袁向明,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海玉,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委托代理人周自力,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平安因与被上诉人田海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2015)潭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明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陶玲、许姣参加评议,书记员唐灏担任记录,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平安委托代理人袁向明,被上诉人田海玉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自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既有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款引起的纠纷,又涉及公司经营期间的利润分配,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2015)潭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1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明智代理审判员  陶 玲代理审判员  许 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该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