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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爱法执字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黑河市热电厂与被执行人蔡昌银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河市热电厂,蔡昌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191号申请执行人黑河市热电厂。法定代表人鲍杰,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高纪伟,男,该厂清欠科主任。被执行人蔡昌银,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河市热电厂与被执行人蔡昌银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大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