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销售分公司与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销售分公司,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2388号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368号大森商务楼310室。负责人寿荣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锡荣,江苏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红英,江苏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世纪金融大厦1幢509室。负责人胡兆春。被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728号5幢210室。法定代表人李明祥。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销售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销售分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销售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销售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销售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静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