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7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郓城县柯森商贸有限公司与高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700-2号原告:郓城县柯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唐庙乡唐庙村。法定代表人:姚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郓城县柯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曹县庄寨营业所账户内的存款82252.77元(开户账号为62×××38),并提供其法定代表人姚苗所有的车牌号为鲁R×××××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法定代表人姚苗所有的车牌号为鲁R×××××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 保 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林杉存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