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华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沙通程控股,湖南省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华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7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89号。法定代表人:周兆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青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肖建雄,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新中路3号雨花矿业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杨凤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澍,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喻忠益,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华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2号森宇房地产8栋701房。法定代表人:胡海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启秀、宋杰,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华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06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文党蘋审 判 员 孙 平代理审判员 米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