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范清华与陈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范清华,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现住景洪市北岸康城小区。被执行人陈伟,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现住景洪市江北路*号。本院受理范清华申请执行陈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景民二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清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范清华与被执行人陈伟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陈伟于2015年8月30日前将20000元全部还给申请人范清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景执字第45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