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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秦有旺与被告谷燕青、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有旺,谷燕青,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林州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964号原告秦有旺,男。被告谷燕青,男。被告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林州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有旺与被告谷燕青、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有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有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有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秦有旺。审判员  陆亚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