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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高卫峰与金某1、钱丽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卫峰,金某1,钱丽丽,金某2,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高卫峰,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刘家峰,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倩倩,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1,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钱丽丽,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金某2,女,200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理人金某1(系被告金某2之父),住同被告金某2。第三人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章启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卫峰与被告金某1、钱丽丽、金某2、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期间,原告高卫峰于2015年8月13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卫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伟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