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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唐海波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222号原告唐海波,男,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负责人彭韧,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玺英,系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海波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海波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让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