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长清支行与邵家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邵家涛,邵广武,朱兴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8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陈金民,该行行长。被告邵家涛,男,生于1979年11月1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邵广武,男,生于1954年2月1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朱兴美,女,生于1958年8月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被告邵家涛、邵广武、朱兴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负担。审判员 齐笑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春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