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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浙江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795号原告:浙江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以婧。委托代理人:蒋国强、朱建文,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西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48元,减半收取2202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凯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雅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