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万玉晴诉被告泌阳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玉晴,泌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泌行初字第00037号原告万玉晴,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邢付渠,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泌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春庆,任局长职务。原告万玉晴诉被告泌阳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玉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玉晴负担。审 判 长 常文涛代理审判员 谭自豪人民陪审员 李全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保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