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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周某,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委托代理人黄锦浩,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原告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伟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春节后在外务工时相识谈婚,同年下半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在东源县上莞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生育有二个男孩:长子陈士文,2008年10月8日出生;次子陈彬文,2011年5月10日(农历4月8日)出生;现二个小孩均在被告家生活。在婚续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2014年5月27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7月13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及抚养二个小孩,抚养费平均负担。在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被告认为二个小孩应由其抚养,不用原���负担养费,原告对此表示无异议。双方对离婚及小孩抚养等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二、婚生长子陈士文、次子陈彬文均由被告陈某自行抚养。三、原告周某有探望二个婚生小孩的权利,探望时被告陈某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田伟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林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