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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华钊与罗华钊、罗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钊,罗华钊,罗鉴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39号原告:张华钊,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李彦彬、吕学如,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罗华钊,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罗鉴忠,男,195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钊诉被告罗华钊、罗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华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华钊负担。审 判 长  杜万枝代理审判员  梁 乐代理审判员  黄好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